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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著名4S广告公司清算案

发布时间:2020/03/21 16:11:04

【案例要旨】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破产是唯一可行的道路吗?答案是否定的。

 

【承办律师】

  柏立团律师 

 

【案情简介】

 

目标公司名称:北京L广告公司

北京L广告公司是一家由香港著名广告商与中国境内某国有广告公司合资设立的一中外合资经营的4S广告公司,成立于1998年,公司创立之初,凭借其在文化界、新闻界和广告界的丰富经验和广泛影响力,致力于企业形象策划、品牌整合营销策划、政府形象广告策划、企业上市策划、影视广告的创意拍摄及制作。成功完成众多合作伙伴委托的市场推广项目,与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成为一批国际著名企业和机构长期稳定、可信赖的合作伙伴包括: Swire Properties(香港太古地产)、Epson(爱普生)、Sun MicrosystemsSun Hung Kai Properties(香港新鸿基地产)、Palm Spring Real Estate Beijing(北京棕榈泉)、周生生(香港)、Otis、三星电脑(韩国)、中央电视台(北京)、Wandasang MilkBelle、雅居乐集团(广州区域)等等。

2006年时其业绩达到了历史最高值,其年代理费收入为人民币约5亿元,其代理范围、覆盖了都市日报、各地电视台、广播电台等传统媒体,其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广告业务,为一家典型的轻资产公司。

然而,由于公司存在内部控制人的问题,公司在外方总经理离职后业绩出现大幅度的下滑,这导致了股东之间的矛盾,公司出现僵局。至2009年6月,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公司亏损近3000万元,各种可变现资产约为人民币800万元,负债约4000万元。这样,公司陷入了资不抵债的窘境,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该公司。

 

【处理方法】

接受该案后,L公司成立了以柏立团律师及一律师助理和L公司财务总监成立的三人清算委员会,并报北京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在报纸上发布了清算公告,并通知了可送达的债权人。各债权人均向清算组申报了债权并提供了证据。

经仔细核查,L公司十六个债权人的债权份额占了公司债务总额的89%。柏立团律师和L公司财务总监分别与十六个主要债权人进行了长达三个月的沟通,最终按1:10的比例偿还债务。

在与各债务人达成谅解后,公司顺利地进行了税务清算、工商清算。

 

【律师评

在2008年1月之前,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其法理依据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但是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对内外资企业的管理趋于一致,国务院于2008115日废止了该《办法》。因此,自2008年起,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适用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然而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对投资人的负面影响是显见的,首先是担任合资企业董事、高管的人,在破产清算结束后三年内不得担任中国境内公司的董事及高管。同时,中方股东为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意味着该国有企业领导亦将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L公司投资人不原意进入破产程序。

 

在此情况下,作为代理律师,与20多个债权人的谈判是艰难的,但是最终我们成功了,以800万元的代价清偿了约4000万元的债务,这其间的沟通、法律文件的多次往返、修改与补充,凝结了律师的智慧、艰辛与汗水。

 

(作者:柏立团,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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