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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既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又不出具相应证明的实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0/03/21 10:00:25

在股权转让的实践中,股权转让一般均会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要求提供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既可以是“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书”,也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中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相应表述。

 

在股权转让的实践中,在就拟转让的股权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既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亦不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变更登记就会产生障碍。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因此解决这种障碍必需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特定要求来处理。当然解决这种障碍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提起诉讼,但是诉讼容易导致公司僵局,对股东不利;我们不建议采用。根据我们的经验,通过下述方式可以解决此种僵局。

 

一、拟转让的股东应向其他股东发出通知

1、从内容上来看,通知函上应该表明受让人的有关情况、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及履行方式等主要转让条件。同时,出让股东与受让人约定的投资、业务合作、债务承担等条件,应认定为主要条件。
通知中主要转让条件不明确,无法通过合同解释和补充方法予以明确的,视为未发出过书面通知。
2
、从形式上来看,这种通知应当通过公证送达,而非简单地通过一般快递或EMS送达。

 

二、自最后一个收到的其他股东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则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我们的操作经验,在上海提供上述资料即可顺利地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会提出其他要求。但是在海南和山东二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于认知上的谨慎,往往会要求我们律师事务所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为其背书。

 

当然,上述操作方法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对待不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先做好充分的沟通,往往有利于事情的解决。

 

(作者:柏立团,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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