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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涉税问题的法律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21 09:32:53

    作者按:上海某中外合资企业拟外方股东退出,本所律师中途接手,经分析,如果外方股东退出将产生约400万的所得税缴纳义务,并为之出具了简要的法律意见书。后该中外合资企业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通过技术性处理最终避免了纳税义务的产生。


一、对上海A有限公司的影响

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东公司”)成立于200611月,营业期限为20年,为生产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当时法律的规定,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当时法律同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由于A公司成立于2006年底,所以其免税期间应从2007年开始计算,如此,20072008年度全免,200920102011减半征收。共中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自2008年起,企业所得税税率变更为25%

 

如果外方股东2013年度退出,A公司性质将变更为内资企业,即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0年,根据前述,A公司应补缴已经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目前A公司账面上的税后利润为2600万元,由于不太清楚2007-2011年度单年度的利润数据,所以暂时无法准备推算A公司因本次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税务损失。但2007年度利润为800万元。如果我们假定:

2007年度利润为800万元;2008年度利润为400万元;2009年度利润为400万元;2010年度利润为400万元;2011年度利润为400万元;2012年度利润为200万元。

如此,外方股东退出将导致A公司应补缴税款约为390万元。

 

二、利润分配是否产生税负

20081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利润分配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5项、第3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外方股东从A公司取得利润的所得税税率为10%

 

四、股权转让溢价部分的纳税义务

1、税率,根据前文所述,税率为10%

2、计税币种:港币

3、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的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我们通过宝山区工商局调档得知,A公司章程约定外方股东以美元投入,但实际投入时是以港元出资,因此,计算股权转让应缴税款时,转让价格应折合成港元计算。这样一来,纳税义务比人民币计价要高出许多。

4、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格扣除原始投资额,即溢价部分。

 

五、外方股东先分配利润后转让股权的税负

根据前文所述,如果先分配利润给外方股东再转让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则2007年度利润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的均应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以2007年度800万元利润计算的话,可少缴税款约36.8万元。

 

六、先增资再分配利润的税负

1、如果中方股东B49%股权和中方股东C5%的股权先行退出,则公司股权结构将变更为:B(内资企业)股权比例49%C(内资企业)股权比例5%;外方股东股权比例为46%

2、然后公司以税后利润增资,对于BC,不会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但对于外方股东来说,2007年度利润增资不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但2008年度及以后产生的利润增资,依然产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所以此种方式等同于本法律意见书的第五部分。

3、法律依据: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财税[2008]1号、国税函[2010]79

(以下无正文)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柏立团  律师

                                              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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