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所接连收到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审核通过的通知。其中,包括企业名称未含有“管理”字样、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以及实缴资本不足25%等存在“疑难杂症”的企业。
江苏中能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关于同意江苏中能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证券代码:871811)。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仇如愚律师、赵硕律师受聘担任中能科技挂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为中能科技在整体变更、法人治理、公司结构、申报挂牌等方面提供了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2017年4月12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2016年度典型案例。本所游云庭、骆彦劼律师代理原告胜诉的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
大邦律师事务所的客户,一家奥地利投资的外商独资企业的一位前中层管理人员在离职之后,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到一家竞争企业任职。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破产是唯一可行的道路吗?答案是否定的。
董事会在接到董事的辞职请求之后,应当召开董事会进行提案,提议免去辞职董事,任命新董事,同时应将该提案提交股东会决定。考虑到寻找替代人选的时间,因此60天时间应足以改选董事,这60天应视为合理期限。如果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怠于召开会议,则可能会加重拟辞职董事的义务。
在公司运作过程中,经常会发现工商记载的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为A,而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B的情况。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在于股东会、董事会对法定代表决定更换,但没有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造成。
股东未缴纳全部出资,经公司催促后仍未缴纳的,公司股东会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验资报告不是股东已经缴纳出资的铁定证据,在有其他证据的情形下,也可以否定验资报告的效力;解除股东资格后,应依法办理减资或股权转让手续。
张某设立亚欣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竞业禁止需要其以前所任职的原外资企业主张权利,与本案无关;即便张某设立亚欣公司的行为构成竞业禁止行为,亦不影响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戴某、蓝某、史某三人无权阻碍张某作为显名股东的权利
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在部分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增资,不仅侵害了不知情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剥夺了不知情股东的优先认缴权,该增资行为应属无效,应当恢复不知情股东的原持股比例。倘若存在虚假增资(含抽逃增资),不知情股东的股权更加不能被摊薄,即使股权已作变更登记或者被再转让。
当小股东在公司待得不舒服时,一般希望退股,但除非大股东收购,否则如同血缘关系一样,其无法退股。股权转让情形下,需要各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件。实践中,如果不存在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但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存在股权转让的合意,并对转让价格作了初步约定,法院可依职权直接判决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